企業名稱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經濟組織的名稱。企業名稱是用文字形式來表示一個企業區別於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的特定標誌。字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
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民法通則》中規定,名稱權是法人民事權利的一種,企業取得法人資格的同時,即享有名稱權。
企業名稱也是一種社會文化,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文化健康文明程度。
構成企業名稱的四項基本要素是:
1、行政區域名稱
2、字號
3、行業或經營特點
4、組織形式
所謂組織形式即企業名稱中反映企業組織結構、責任形式的字詞,比如公司、廠、中心、店、堂等。
我國企業的組織形式概括起來可分為兩大類:
一、公司類
二、一般企業類
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紛繁多樣,比如中心、商場、城等等。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的內容,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認、可能損害他人利益的內容,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且未滿三年的原名稱相同。
企業名稱要考慮企業實態、行業性質,要體現企業形象定位和企業理念,還要考慮語言特色和文化觀念,考慮經營戰略的需要。
企業取名的標準包括:
一、音義俱佳,易讀易記,容易傳播;
二、功能齊全,包括美化功能、廣告功能、增值功能及便於識別的功能;
三、全局意識。主要指面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尤其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企業取名要樹立全局意識,符合大眾心理。
設計企業名稱之前,必須認真考慮企業整體性及所從事的產業的相關性,以及商業形象的適應性和在開拓市場時應具有的可傳播性等因素。
公司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