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關姓名的一些法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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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關姓名的一些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著名民商法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李顯東教授解釋說,民法意義上的姓名權包含了三人基本內容,即公民的自我命名權,對姓名的專用有使用權以及姓名變更的權利。姓名權屬於人身權的範疇,任何人無權干涉。

  公安機關從沒有「不准」公民變更姓名,只是基於管理原因,規定16週歲以後要從程序上嚴格控制改名。

  很多派出所民警表示,如果不對更名權進行嚴格控制,輕則使戶籍管理工作大加重,影響民警的辦案效率和質量,重則導致社會治安的混亂。如一些人違法了,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改了姓名,勢必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設置了障礙。而在特殊時期,比如訴訟,法院已經立案了,被告卻的卻把名字改了,法庭上法官一叫被告張三,你說我不是張三,我是王五,那不是亂了套嗎?

  很多人要求改名,是因為原名確實給個人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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