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已由公安部草擬完成,子女可按父母雙姓取名已寫入法律。
我國的姓一般是從父姓,也有少部分是從母姓。起名一般在單個字或3個字內。但這僅是一種傳統習慣,並沒有成文的明確規定。因此,居民改姓改名相當隨便。這次《姓名登記條例(初稿)》,是我國第一部針對公民姓名做出硬性規定的法規。
條例中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允許採用父母雙方姓氏。
據稱,雙姓可以明顯減少重名概率,而且姓氏由此可以增加128萬個。同時相當明確地表明了子女的家族及血緣關係,是很人性化的法律規定。
對於公民取名用字,《條例(初稿)》規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2、違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
《條例(初稿)》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1、已簡化的繁體字;2、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3、自造字;4、外國文字;5、漢語拼音字母;6、阿拉伯數字;7、符號;8、其他超出規範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範圍以外的字樣。
考慮到我國姓名所用字數中單姓的通常為二至三個漢字、複姓或者採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多為三至四個漢字,《條例》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二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
條例初稿中還規定,滿18週歲的公民,一生中只能改一次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