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取名字:保健品命名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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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取名字:保健品命名六規定

  一、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

  (一)符合《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二)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其名稱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

  (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四)同一申請人申報配方原料相同的多個保健食品,在命名時應當採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五)需要標注顏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應當在屬性名後加括號予以標識。

  二、品牌名和通用名的一般要求

  (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間應有文字或符號區分。品牌名採用註冊商標的,可以在註冊商標名後右上角標示(圈R,下載查看),或其後加「牌」字;未採用註冊商標的及已申請註冊但還未獲批准的,應在品牌名後加「牌」字。

  (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不得使用功能名稱及其諧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誇大功能作用的文字、與功能相關聯的文字以及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三)不得使用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四)不得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

  (五)不得使用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語言:如「高效、速效、第幾代」。

  (六)不得使用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

  (七)不得使用人名、地名(註冊商標除外)。

  三、品牌名的特殊要求

  (一)品牌名一般採用文字型註冊商標,字數一般不超過6個。

  (二)採用註冊商標作為產品品牌名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商標註冊人與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相一致。商標註冊人與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不一致的,應當簽訂商標轉讓協議或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經國家商標局公告或備案。

  2.註冊商標的核定使用範圍應包括申請註冊的產品類別。

  (三)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

  四、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以產品的主要原料命名,並使用科學、規範的原料名稱,兩種以上原料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數不超過10個。

  (二)不得使用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

  (三)配方由三種以上維生素或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四)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以維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維生素C。

  (五)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五、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以往發佈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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