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記憶性原則 創立藥品品牌的一個必要條件是要使消費者對品牌有一個較高的認知度。為了達到這一目的,藥品品牌名稱應該從本質上便於記憶,這樣可以促進消費者對藥品品牌的回憶。
有意義性原則 藥品品牌名稱本身應具有豐富的含義,而這種含義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傳遞藥品的某些信息,如它的優點、功能、作用以及使用它的好處等等。
可轉換性原則 藥品品牌名稱是否能延伸、擴展到其他品種上,是否能在不同的國家或市場上通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藥品品牌名稱的文化內涵和語言特點。
可適應性原則 藥品品牌在命名時要考慮名稱在品牌的發展過程中應該有適應性,主要是能夠適應時代的變化和發展。
可保護性原則 藥品品牌的名稱不但要在法律上能夠得到保護,而且在市場競爭中也能得到保護,不易被其他廠家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