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農業部召開的專題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為解決目前農藥登記管理中存在的產品數量多、「一藥多名」和標籤管理不規範等突出問題,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農業部出台6項農藥管理新規定。其中第一條規定,從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稱,農藥名稱一律使用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直接使用的衛生農藥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自2008年7月1日起,生產的農藥產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
據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副司長王守聰介紹,近年社會對農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反響強烈,現行農藥管理法規及配套規章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農業部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現行《農藥管理條例》的框架下,對現行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進行了修訂,並就農藥標籤管理、農藥名稱和產品含量管理制訂了相應的規範性文件。
據悉,為配合6項新規定的施行,農業部把2008年確定為農藥登記管理年。
來源: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