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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命名,罰!
1.擅自命名、更名或
者對外公開宣傳和使用未批准地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責令其停止使用,並罰1000元~10000元。
2. 除新建橋樑、隧道、人行天橋外,其他地名不得實行有償命名。
3.未按國家規定書寫、譯寫、拼寫標準地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罰直接負責人100元~500元。
4.未經地名主管部門審核擅自出版與地名有關的各類圖書(冊)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罰2000元~10000元;未使用標準地名,情節嚴重的,沒收出版物,並罰出版所得兩到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