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7月23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會。同時,除新建的橋樑、隧道、人行天橋外,其他的一切地名均不得實行有償命名。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草案修改稿規定,同一市縣、鄉鎮內的路、街、巷、住宅區等地名不應重名、同音;鄉、鎮名稱應與其政府駐地名稱一致,街道辦事處名稱應與所在街巷名稱一致;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碼頭、機場等應與所在地名稱一致。
經批准命名、更名和銷名的地名,批准機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佈。
對於部分地方「亂命名」的情況,草案明確,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或者對外公開宣傳和使用未批准地名的,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銷其名稱,責令其停止使用,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國家規定書寫、譯寫、拼寫標準地名的,也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