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比照《辦法》中的命名要求,和市場上的保健食品進行了比對。例如新規要求在品牌名和通用名中不得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而記者在市場發現的「腦輕鬆膠囊」、「腦白金膠囊」、「腦力健口服營養液」和各種品牌的「養肝健肝茶」都出現了器官的名稱。再比如,《辦法》明確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但市場上銷售的各種「減肥茶」、「舒暢通便茶」、「蘆薈排毒膠囊」、「減肥膠囊」、「助眠口服液」等仍在大行其道。
新規已經發佈一個多月,市場上違規的保健食品為何還沒有更名?記者瞭解到,根據我國法律對生效前已發生的事實和行為不予追究的原則,廠商為避免損失,在5年一次的名稱延續使用申請到來前,都採取了觀望態度。
在採訪中,記者還聽到了廠家的另一種聲音,《辦法》中規定,品牌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這與現行的《商標法》發生衝突。例如在市場上銷售的「綠A螺旋藻膠囊」和「9快9減肥膠囊」,「綠A」和「9快9」都為產品的註冊商標。如果遵照新規,這兩個商標都不能使用。但是根據《商標法》規定,在註冊商標中是可以出現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的。
記者就此問題採訪國家藥監局,但對方卻並沒有回音。
對此,中兆律師事務所的朱公衛律師表示,《商標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屬於上位法,而國家藥監局出台的《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屬於行政法規是下位法。當兩者發生衝突時,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下位法應服從上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