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新民網7月2日連線了國家食藥監局。國家食藥監局告訴新民網,對那些在此規定出台前已獲得審批的保健食品,如果名稱中含有與規定牴觸部分,也將面臨改名。但被問及實施的具體時間及操作時,國家食藥監局稱還沒有時間表。
國家食藥監局保健食品處告訴新民網,《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其實自2005年4月30日就出台了。自那時起,近兩年來新註冊的保健食品就已經開始遵守此項規定。國家食藥監局透露,根據新規定,保健食品命名不僅名字上不得有註明功能,品牌上也不可有標示功能的字眼出現。國家食藥監局告訴新民網,新規定中標注了大概十餘項起名禁忌,但總的說來企業只要記住兩條原則:一、產品應以主要原料來命名。二、產品名最好與功能效果什麼都不沾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