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並負責核准下列企業名稱:
1、 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2、 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3、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准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同級行政區劃放在企業名稱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辦法》核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二、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