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註冊公司名字的基本原則
1、 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並申請登記註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2、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例如:大連海平木業有限公司。其中「大連」是行政區劃,「海平」是字號,「木業」是行業(經營特點),「有限公司」為組織形式。
3、 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4、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5、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 有損於國家、社會公眾利益的;
(二)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6、《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核准的企業名稱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自動失效。
二、核名權限
(註解:在註冊公司名字時,應根據擬成立公司的規模選擇相應冠名)
1、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並負責核准下列企業名稱:
(一) 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 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 不含行政區劃的。
2、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允許其名稱中冠「遼寧」字詞:
(一) 以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作為企業字號的;
(二) 從事一、二產業生產經營、高新技術研究和技術服務,註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 註冊資本在1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
(四) 總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集團。
3、 凡是在我市登記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均可直接冠「大連」市名,取消對其註冊資本數額的限制。
三、行政區劃與字號
(註解:在註冊公司名字時,應根據擬成立公司的註冊資本)
1、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 國務院批准的;
(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註冊的;
(三)註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
2、 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3、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4、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用作字號。
5、 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四、行業與組織形式
(註解:企業名稱註冊公司時,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範圍一致)
1、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範圍一致。
2、 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3、 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
五、核准原則(註解:公司名稱註冊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不予核准)
1、 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符合本須知第四項第三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2、 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3、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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