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輸入關鍵詞:
更新時間:2004-10-2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司名稱冠以「中國」等字樣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5〕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規範公司名稱,加強對公司名稱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決定,現通知如下:
今後,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設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類經濟實體)一律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 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