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構成企業名稱的基本要素企業名稱由四個基本要素構成,即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徵,組織形式。
例如://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徵//組織形式////南京//紅太陽//科貿//有限公司//
2、企業名稱的規範要求
1企業法人必須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不得在企業名稱中包含另一個法人名稱,包括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法人名稱。
2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的名稱
3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文字,民族自治區地區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4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5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宗教習俗的內容。
6企業名稱不得含有違反公共競爭原則,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認,可能損害他人利益的內容。
7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法律或行征法規禁止的內容。
3、企業名稱核准的內容符合法律規範的企業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對企業名稱規範要求;申請在先,設立在先的原則;規定範圍內同行業企業名稱不得相同或相近。
4、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是企業名稱登記的特殊程序,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有正當理由在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保留期內未完成企業設立登記的,在保留期屆滿前,可以申請延期保留期,延長保留期不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