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名稱一般應為「××培訓(專修、研修、自修、補習、輔導)學校或中心」,
不得稱做「××學院」,名稱前還須冠以「××區(縣)」的字樣。
同時,新規定還提高了民辦教育機構註冊資金的門檻。開辦民辦非學歷教育的培訓機構註冊資金應不少於50萬元,其中有20萬元為風險資金。而過去僅要求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50萬元,由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區實際確定具體數額。
在教學硬件配備上,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校舍面積應不低於500平方米,比以往提高了200平方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於80%,而且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舉辦計算機專業培訓應具有至少40台新型號的計算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