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稱」商標糾紛事件屢見不鮮,所以說產品取名應當避開通用名稱。
產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是指在某一範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服務)的名稱。
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包括規範的商品(服務)名稱,約定俗成的商品(服務)名稱,商品(服務)的俗稱和簡稱。例如「彩色電視接收機」是規範的商品名稱,而彩電則是簡稱,又如「自行車」是規範名稱,而單車則為俗稱。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禁用為本商品的商標,一方面是由於其不能區別不同經營者,另一方面是防止能用名稱和圖形不公平地為獨家所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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