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這與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相差不大。
銀監會發佈在其官方網站上的《通知》還規定,商業銀行為理財產品命名時,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和蘊含潛在風險或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和無定價依據的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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