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稱應由字號或商號、所屬行業(經營特點)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個部分組成;公司名稱前應冠以所在地區和區劃名稱,在冠用的行政區劃範圍內享有專用權,同行業的公司的名稱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資的公司名稱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在全國範圍內同行業名稱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資的公司並可有與中文名稱相一致的外文名稱。
(2)公司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因特殊情況,經工商行政機關核准使用兩個名稱的,其資金不得重複登記。
(3)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稱: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以外國文字或者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以數字組成的名稱。
(4)公司申請登記時,名稱前應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市名或縣名。凡冠以市名或縣名的,由各該市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同一市、縣範圍內,同行業公司不重名。凡冠以省名、自治區名、直轄市名而不冠市名、縣名的,由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同行業公司不得重名。凡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為公司名稱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全國範圍內,同行業公司不得重名;除全國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的名稱。
(5)公司名稱可以轉讓。轉讓時,由轉讓與受讓方簽訂書面轉讓協議,按照工商企業申請登記程序,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
(6)公司使用未經核准登記的名稱或者擅自變更已經核准登記的名稱,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公司改變名稱,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並由登記主管機關發佈變更登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