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名:應注意公司的名稱是公司人格化的特定標誌,公司以其自身的名稱區別於其他民事主體。公司名稱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 是公司與其他民事主體相區別的標記。
2.冒用禁止。非公司企業不得冒用「公司」字樣。
3.排他效力。在一定範圍內,只有一個公司能使用特定的、經過註冊登記的名稱。禁止同類業務的公司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是保護工業產權、防止不正當競爭、防止商業欺詐的一項重要法律措施。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名稱的排他範圍是相當有限的,即: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同行業的企業不能有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4.公司名稱是公司設立和註冊登記的法定要件。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名稱報送審批,對於其他的公司,公司名稱登記一般與公司開業登記同時進行。
公司起名:應注意公司的名稱一般由四個部分組成:
1.公司種類 凡是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公司形態的不同,對內對外所負的責任也不同,所以各國公司法為保障交易安全,都有類似規定。
2.公司所在地的名稱亦即公司註冊機關的行政級別和行政管轄範圍。但外商投資興辦的公司、「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全國性公司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
3.公司的行業特點或營業種類 亦即從公司的名稱應顯示出公司的主營業務和行業性質。
4.具體名稱(商號) 是公司名稱中唯一可以由當事人自主選擇的內容,也是公司名稱的核心內容,是其區別於其他民事主體的特定化的標記。
公司起名:應注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中禁止使用的內容和文字有:
1.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
3.外國國家名稱、國家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公司起名:應注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中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內容有:
1、全國性公司、大型進出口公司、大型企業集團才可以在公司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文字;
2.具有三個以上分支機構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總」字;
3.只有私人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才可以使用投資者的姓名作為商號;
4.使用「開發」、「實業」、「發展」等詞彙為商號的,應有三個以上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公司名稱登記的程序是這樣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名稱報送審批。
需要在設立之前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的,主要有以下三類公司:
一是非經行政當局許可不得成立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意欲進入許可證制度控管之下的行業的公司;如: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三是行業主管部門管制之下的企業改組而成的公司,如由大型國有企業改組而成的公司。
公司起名:應遵循如下方案要求:
(1)公司主名五行與老闆命理用神相同如: 北京香芳食品有限公司為冠名,香芳為主名,食品有限公司為付名。主名的含義:香為,芳為,故主名五行為金水,要與公司老闆的八字命理用神也為金水同,才能旺老闆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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