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組織形式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企業名稱中標明的組織形式,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我國目前企業使用的組織形式較多,根據適用的不同登記法規,可以將它們分為兩大類:
一是公司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依照該法設立的企業名稱中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詞,「有限責任公司」亦可簡稱為「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一般使用「有限公司」作為組織形式,但中外合作企業 中如不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得使用「有限公司」作組織形式。
二是一般企業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沒有做明確的規定,從實際情況看用的比較雜亂,如「中心」、「店」、「場」、「城」、「局」、「廳」、「堂」、「館」、「院」、「所」、「社」、「廠」、「鋪」、「村」、「屯」等。
對一些申請使用登記主管機關未曾核准使用過的新的字或字詞作組織形式的,應分析其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是否會使公眾無法理解引起誤認,是否能為公從接受。如過去沒有使用「城」作企業組織形式的,但現在「傢俱城」、「娛樂城」很多,公眾也能接受。
組織形式一般不能連用或混用,特別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組織形式。但對一些國際上通用的 形式如「****廠有限公司」、「****中心有限公司」等應該允許使用。
具備法人條件企業,如需在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前使用「總」字,必須下設三個以上與該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相同的直屬分支機構。如稱「總廠」的,必須有三個以上稱「廠」或「分廠」的分支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總公司」、「股份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