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深圳市規劃局獲悉,對於建築物尤其是商品住宅樓命名「五花八門」等情況,該局將有新規定對其進行規範,將明文禁止樓盤使用「公園」、「半島」、「邦」、「國」等字眼。
據瞭解,《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註銷規則》(第五稿)中對這些建築物的命名原則進行了規範。明文規定:「建築物(群)禁止使用『國』、『邦』、『省』、『市』、『州』、『海』、『港』、『灣』、『森林』、『公園』、『半島』、『街』等其他類別地理實體的通名。」
名稱中使用上述字詞的,應徵得國家地名主管部門的同意;名稱中若含有省、市、區行政區劃名稱的,必須徵得該省、市、區政府的認可;不得以具有廣泛知名度的城市、行政區域、河流、山脈等地名命名;使用外文音譯字詞,原意應當健康,中文譯名無不良含義,且不致產生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