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起名字:產品命名四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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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起名字:產品命名四個原則

  1、無歧義原則

 

  品牌的命名可以讓消費浮想聯翩,但千萬不能讓消費者產生歧義,和通過諧音聯想歧義。例如金利來,當初取名為「金獅」,在香港人發音出的音來是「盡輸」,香港人和東南亞有些華人是比較講究吉利,所以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金獅」總是無人問津。後來,金利來掌門人曾憲梓先生分析了原因之後,就將Goldlion分成兩部分,前部分Gold譯為金,後部分lion音譯為利來,取名「金利來」之後,結果情況發生截然不同變化,可以說,「金利來」能夠發展到今天,取得如此輝煌的業績,這與它美好的名稱蜜不可分。

 

  2、暗示產品特點

 

  在進行品牌命名時,可以從產品的特點、功能、形態等屬性來命名,這樣能讓消費者從它的名字一眼就看出它是什麼產品。例如五糧液、雪碧、佳潔仕、創可貼、美家淨等,勁量用於電池,恰當地表達了產品持久強勁的特點;固特異用於輪胎,準確地展現了產品堅固耐用的屬性。它們中的一些品牌,甚至已經成為同類產品的代名詞,讓後來者難以下手。商務通的命名,使得它幾乎成為掌上電腦的代名詞,消費者去購買掌上電腦時,大多數人會直接指名購買商務通,甚至以為商務通即掌上電腦,掌上電腦即商務通。當然,這種品牌命名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品牌名與產品的關聯度比較高,容易使品牌成為這以產品的代名詞,可能會給以後的品牌延伸和多元化帶來麻煩,如金嗓子喉寶。

  品牌命名時不但要考慮到以上幾點原則,還要考慮到品牌以後延伸問題,如果品牌名稱和產品關聯度太大,就不利於品牌今後擴展到其它產品或其它領域。一般而言一個無具體意義而又不帶任何負面效應的品牌名,較適合於今後的品牌延伸。例如索尼(SONY),不論是中文名還是英文名,都沒有具體的內涵,僅從名稱上,不會聯想到任何類型的產品,這樣,品牌可以擴展到任何產品領域。但這類命名的品牌,在投放市場初期很難讓消費者與產品產生直接聯想,也就是消費者對品牌認知的時間較長。

  3、可保護性原則

 

  可保護性就是品牌名要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原則。所以在進行品牌命名是一定要考慮兩點:一是要考慮被命名的品牌是不是侵權其他品牌的行為,查詢是否已有相同或相近的品牌被註冊;二是要注意該品牌名稱是否在允許註冊的範圍內。如 「南極人」品牌就是由於缺乏保護,而被數十個廠家共用,一個廠家所投放的廣告費為大家作了公共費用,非常可惜。大量廠家對同一個品牌開始了掠奪性的開發使用,使得消費者不明就裡、難分彼此,面對同一個品牌,卻是完全不同的價格、完全不同的品質,最後消費者把賬都算到了「南極人」這個品牌上,逐漸對其失去了信任。由此可見,一個品牌是否合法即能否受到保護是多麼重要。

 

  4、親和性原則

 

  消費者為什麼會喜歡你的品牌而不是其它的品牌,就是因為你的品牌有親和力、有情感的號召力,這其中品牌名的作用是功不可沒的。因此,品牌的命名是否有親和力是至關重要的,品牌的名稱一定要兼顧到消費者的喜好,最好能讓消費者從名字中就能體驗到被受關注和利益。如舒夫佳就讓人感受到對皮膚比較舒服的感覺,還有金六福酒,不但有親和力,而且也迎合了中國人對福文化的追求和渴望的心理,很容易打動消費者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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