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名字:專用詞不可作企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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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名字:專用詞不可作企業名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以「紅軍」作字號而引發的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為「紅軍」作為專用名詞,不能作為企業名稱,裁定原、被告雙方停止使用「紅軍」為飯店名稱。

  原告李某某於2001年6月至今在興國縣城開辦飯店,工商核准字號為「興國縣紅軍飯店」,經營範圍及方式為飲食、住宿、服務。被告李某於2003年9月30日在興國縣城開店從事住宿、副食、茶業、服務、零售,取字號為「紅軍大酒店」並使用至今,但一直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被告李某開業後,使一定範圍內的顧客誤以為「紅軍大酒店」就是原告李某某開辦的「紅軍飯店」,原告的經營因此受到影響。原告經多次協商未果,於2005年10月向興國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紅軍大酒店」字號並賠償損失2萬元。

  興國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許可而使用「紅軍大酒店」這一字號,從事與原告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及方式相同的飲食、住宿、服務,字號相近,且已造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字號專用權,判決被告停止使用「紅軍大酒店」字號,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紅軍大酒店」與「紅軍飯店」兩個企業名稱、字數、字音、字意差別很大,不可能造成公眾的誤解和混淆,原判認定名稱相近似,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

  二審期間,贛州中院就「紅軍」一詞能否作為企業名稱進行登記向贛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徵詢意見。贛州市工商局認為:「中國工農紅軍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第二次革命戰爭時期的革命武裝,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前身,確屬專用名詞。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應判定為『紅軍 』不能作為企業名稱使用,應該通知相關單位到原登記註冊機構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工作。」贛州中院採信了這個意見,撤銷一審判決,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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