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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名稱是公司人格化的特定標誌,公司以其自身的名稱區別於其他民事主體。 公司名稱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l. 是公司與其他民事主體相區別的標記。 2.冒用禁止。非公司企業不得冒用「公司」字樣。 3.排他效力。在一定範圍內,只有一個公司能使用特定的、經過註冊登記的名稱。禁止同類業務的公司使用相同或類似名稱,是保護工業產權、防止不正當競爭、防止商業欺詐的一項重要法律措施。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名稱的排他範圍是相當有限的,即: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同行業的企業不能有相同或類似的名稱。 4.公司名稱是公司設立和註冊登記的法定要件。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