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姓名權是人的一項重要的人格權,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子女是無法取得父親的姓名權的。6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制筆名家李福壽姓名權的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北京李福壽筆業有限責任公司終審勝訴。
李星三生於1906年,14歲進入李福壽毛筆店學徒,在上個世紀三四十年代因其制筆工藝獨特、精良而大有名氣,至今享譽中外,並曾任北京市政協委員。1956年,李星三增加別名李福壽。文革期間李星三去世。
李福壽毛筆店原為一家老字號毛筆店。1954年,李福壽毛筆店加入北京第二制筆社。1983年,北京制筆廠(即原北京第二制筆社)經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了李福壽商標。2001年,北京制筆廠更名為北京李福壽筆業有限責任公司,其下屬兩個企業亦更名為:北京李福壽筆業有限責任公司金屬結構加工廠、北京李福壽筆業有限責任公司文房四寶堂。
2002年8月,李福壽的五個子女李久生等人以李福壽筆業公司擅自使用李福壽的名字作為公司名稱註冊,同時還用李福壽的名字作為產品的註冊商標,將李福壽的姓名用於商業目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由,要求李福壽筆業公司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60萬元,並賠償精神損害費5萬元。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判決後,李福壽的五名子女不服,上訴至一中院。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公民的姓名權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不得讓與或拋棄。李星三已於1966年8月27日去世,其人身已不復存在,其所享有的姓名權也就隨之終結。一中院認為,李福壽的五名子女無權取得其父李星三的姓名權而成為該姓名權的合法的所有人。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北京制筆廠經批准更名為北京李福壽筆業有限責任公司並在工商部門登記備案、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已經依法取得了企業名稱,李福壽的子女以此訴稱北京李福壽筆業有限責任公司侵犯了其父的姓名權不能成立。法院確認,北京李福壽筆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更名行為並沒有侵犯李久生等五人的合法權益。
由於李福壽的子女起訴要求精神賠償,法院認為,北京李福壽筆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更名行為並未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李星三的姓名,也沒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所以法院認為李福壽公司的更名行為並沒有對李星三子女的精神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