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體戶經營者姓名可用作個體戶字號
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其中,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和市轄區名稱,之後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名稱。
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二、個體戶起不起名都行
根據這一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可以使用名稱,也可以不使用名稱。但是,如果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只准使用一個名稱,且必須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登記後才能使用。
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是指,全國各縣(市)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但它們也可以委託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記機關名義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
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三、同一名稱誰先申請算誰的
如果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相同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也就是說,誰先申請算誰的。
因此,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在申請名稱時,如果與已登記註冊或已預先核准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將不予核准登記。
如果個體戶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場主體名稱權行為的,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四、「中國」等文字不能用於個體戶名稱
根據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九類內容和文字:
——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
——「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詞;
——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
——不符合國家規範的語言文字;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五、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
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