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對樓盤傍洋名說「不」。昨天,《南京市地名管理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一審。
《條例(草案)》中所稱的「地名」,包括居民住宅區、建築物、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橋樑、隧道等。據介紹,近年來,一些開發商為了吸引眼球,給樓盤取的名字都是「洋味十足」。市民政局局長張良禮說,樓盤的命名和更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原則上每個樓盤只能有一個名稱,但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開發商申請樓盤名稱時,申報的是符合地名管理辦法的名稱,推廣樓盤時卻用洋名。鑒於樓盤傍洋名與南京的歷史文化名城地位並不相符,《條例(草案)》明確,禁止使用外國地名和外來語音譯詞命名地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擅自命名、更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名稱,責令其停止使用,並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使用標準地名,或者對外公開宣傳和使用未經批准的地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地名有償冠名」是近幾年來出現的新生事物,像地鐵一號線使用的「德基廣場·新街口站」等,但並不是所有的地名都可以進行有償冠名。《條例(草案)》規定,具有重大紀念意義的地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名保護名錄的地名;群眾認同感強,反映歷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等不得有償冠名。
(文/肖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