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記性原則
創立品牌的一個必要條件是要使消費者對品牌有一個較高的認知度,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商標應該從本質上是便於記憶的,這樣可以促進消費者對商標的回憶。在命名時人們常注意以下要點:(1)精短,名稱越精短越容易記住。如海爾、長虹、SONY、IBM等品牌,人們一看便會過目不忘。(2)上口,即有較強的語感。商標必須容易發音、朗朗上口,讀起來語感好,讀音響亮,避免使用難發音或音韻不好的字。(3)新穎,即具有獨特性、創造性。商標要有時代感,體現創新精神,它會強調品牌個性,擴大差異感,從而達到過目不忘的效果。
2、意義性原則
意義性是指商標本身具有含義,而這種含義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傳遞商品的某些信息,如關於它的優點,性能及其使用它的好處。這種商標或者可以提示產品,或者可以吸收顧客。如Tide汰漬洗衣粉傳遞該商品去除污漬的功效。
3、聯想性原則
賦予商標以其所代表的產品功能的某種寓言,或明示,或暗喻,啟發人們豐富的想像力,使商標與產品功能在意念上有所聯繫,啟發聯想,對品牌營銷和佔領市場有很大的幫助。如「娃哈哈」飲料寓意孩子們喝了笑哈哈;雀巢奶粉有「舒適」和「依偎」的寓意,如小鳥一般在鳥窩裡受到良好照顧。
4、適應市場環境原則
不同國家或地區消費者因民間文化,宗教信仰,風俗習慣,語言文字等的差異,使得消費者對同一品牌名稱的認知和聯想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商標命名要適應目標市場的文化價值觀念,以免商標在消費者中產生誤解。
5、個性原則
商標貴在有個性,只有不與其他品牌名稱相混淆,才有利於發揮商標獨到的魅力,給消費者以鮮明的印象和感受,經久難忘。突出個性和獨到風格的方式很多,有採用人名或肖像作為商標的,有以產品特徵命名的,有以消費情結命名的,也可以運用數字的巧妙組合命名等。如
6、合法性原則
商標受到法律保護是最關鍵的。商標的命名與翻譯首先要注意該商標名稱是否在允許註冊的範圍內,其次,要考慮該名稱是否有侵權行為,若是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被註冊,且存在衝突,則必須重新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