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規定要求每個保健食品只能有一個名稱。對於通用名,該規定要求:一般以產品的主要原料、成分命名,並使用科學、規範的原料、成分名稱,其字數不超過10個;含多種原料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不得使用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不得使用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語言:如「高效」「速效」「第幾代」;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和地方方言;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符號等,以維生素等命名的可以使用相應的外文字母;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不得使用保健食品功能名稱的諧音字;配方由3種以上維生素或礦物質組成的產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