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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更核准通知書》上核准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信箋、產品或者其包裝等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