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市面上五花八門的公司名稱到處可見,有的甚至會以一些怪招來起店名,以便引起大家的注意,從而一些低俗、不和諧的公司名稱就跟著孕育而生。
對於招牌命名問題,鄭州市工商部門擔負著審批把關的責任,所以對於不良文化的侵襲也有所關注,但對於一些都市村莊中沒有辦理相關營業手續便開張的小店就不好監管了。
關於企業的名稱管理,國家工商局於1991年5月21日發佈了一個第七號令即《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該《規定》適用於個體工商戶。個體戶申請登記時,提供的名稱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核准登記。如果未經核准登記便從事經營活動或者擅自改變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由此可見,我們在給公司命名的時候切忌不要太過於追求標新立異而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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