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5年6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的選定和使用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名稱應由字號或商號、所屬行業(經營特點)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個部分組成;公司名稱前應冠以所在地區和區劃名稱,在冠用的行政區劃範圍內享有專用權,同行業的公司的名稱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資的公司名稱可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在全國範圍內同行業名稱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資的公司並可有與中文名稱相一致的外文名稱。
2、公司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因特殊情況,經工商行政機關核准使用兩個名稱的,其資金不得重複登記。
3、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稱: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名稱;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以外國文字或者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以數字組成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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