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商號店舖名稱的選擇,原則是自由的,但法律同時又作出了如下限定:
1、商號的名稱須健康、規範、不得有損國家、社會或公共利益。
禁用名稱主要有三類:
一是與我國國家名稱、黨政機關名稱等相同或類似的;二是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在理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2、商號不得同外國國家(或地區)名稱相同或相近似。
3、商號不得同政協委員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相同或近似。
4、商號不使用以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5、商號不得使用以數字構成的名稱。便不包括以數字順序構成的企業名稱。如上海後九棉紡廠。原用數字構成企業名稱的軍轉民軍工企業,辦理營業登記時,須使用公開的對外名稱。
6、同行業商號在法定范轉內不得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