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界定的商號不得雷同的範圍是:(1)商號前冠用市、縣、區級行政區劃名稱的,在該市、縣、區所轄行政區域內不得雷同。(2)商號前冠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行政區劃名稱的,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行政區域內不得雷同。(3)商號前冠用「中華」、「中國」等全國性名稱的,在全國範圍內不得雷同。
此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營業主體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得開業。而營業主體的商號須隨營業登記同時辦理登記。
二、我國對商號登記採用下列原則
1、強制登記原則凡營業主體,無論法人、合夥人、個體工商戶,須在其開業登記時辦理商號登記。商號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即受國家法律保護。未經核准登記的商號不准使用。
2、登訪在先原則法定範圍內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就同一經營行業以相同或近似的商號申請登記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申請在先的商號。
3、分級核定與管理的原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24條第5款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對名稱登記實行分級管理,按有關專項規定核定和監督。」所謂分級核定與管理,是指核定與管理商號時,冠以何級行政區劃名稱,由何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與管理。
4、主體名稱是營業主體的營業名稱,為防止欺詐和便於管理,我國法律限定一個營業主體只准使用一個商號名稱,「因有特殊原因,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使用兩個名稱的,其資金不得重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