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取名字:產品命名使用諧音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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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取名字:產品命名使用諧音的界限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應由字號、所屬行業、組織形式三部分組成。由於我國幅員廣大、地域遼闊,不宜規定由一個登記機關統一核定公司名稱。為此,規定公司名稱前應冠以所在地區行政區劃,即,一個公司名稱,實際是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組織形式四要素依次組成。從商家本身來說,無論是替公司註冊名稱還是為商品起名,都是為了打響知名度,刺激消費者的關注度。一個「響噹噹」的公司名稱對於擴大公司知名度有著重要的宣傳意義。於是,少數商家就把公司名稱的噱頭瞄上了諧音。用諧音的好處在於,單從知名度來測評,就為企業節省了大量的廣告費用,達到了預期的目的。

  從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上說,給公司名稱使用諧音似乎並不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涉及到同音、諧音問題,也就是說,不論無意還是有意使用諧音的名稱,只要不屬於禁止使用範圍內的名稱,就都有其存在的合法地位。事實上,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只要公司名稱通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即受法律保護,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但是在此筆者要提醒廣大公司名稱註冊者,在利用諧音註冊公司名稱時,須有幾點值得注意:首先,雖然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對公司名稱諧音註冊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公司名稱在採用諧音註冊時,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次,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因此,公司在用諧音註冊名稱時,所採用的「諧音名稱」不能與登記機關轄區內同行業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名稱的相同或近似,易使公眾造成誤認,引起經濟糾紛,也不利於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最後,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的相關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因此,公司利用諧音進行名稱註冊時,應該注意到自己所採用的「諧音」不能對公眾造成欺騙和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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