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規定》,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其名稱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如最近剛註冊的產品:美迪加牌是品牌名,靚體是通用名,茶是屬性名。
此外,為避免同一產品出現大量不同的名稱,《規定》還表示同一申請人申報配方原料相同的多個保健食品,在命名時應當採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而且保健品名字不得使用功能名稱。
《規定》還對產品的品牌名和通用名作了嚴格要求。品牌名和通用名間應有文字或符號區分,品牌名採用註冊商標的,可以在註冊商標名後右上角標示(圈R,下載查看),或其後加字;未採用註冊商標的及已申請註冊但還未獲批准的,應在品牌名後加字;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不得使用功能名稱及其諧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誇大功能作用的文字、與功能相關聯的文字以及誤導消費者的詞語;不得使用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語言:如,以及不得使用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人體組織器官、人名、地名(註冊商標除外)等。
按照這一規定,以後與、、、、等等詞語都將不能再使用,如減肥茶將不能出現在新註冊的保健品當中。
此外,通用名一般以產品的主要原料命名,並使用科學、規範的原料名稱,兩種以上原料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數不超過10個。而品牌名的字數也不得超過6個字。通用名和品牌名都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
業內人士表示,此《規定》將新產品進入市場的門檻更高,註冊的名稱要想讓消費者容易的記住以及聯想效果更難,唯有提高產品質量,打造好自身品牌。這對整頓保健品市場將有一定的利處。但是,這也讓早進入市場的品牌暫時有更好的機會,因為該《規定》還沒對已取得保健品名稱的產品作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