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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明確,每個產品只能有一個名稱,其名稱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保健食品的命名必須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需要標注顏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應當在屬性名後加括號予以標識。
規定要求,保健食品的品牌名和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不得使用功能名稱及其諧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誇大功能作用的文字、與功能相關聯的文字以及誤導消費者的詞語;不得使用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語言:如「高效、速效、第幾代」等;不得使用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